如何區分“假藥”和“劣藥”?
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條關(guān)于“假藥、劣藥”的定義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假藥:(一)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;(二)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;(三)變質(zhì)的藥品;(四)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劣藥:(一)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;(二)被污染的藥品;(三)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;(四)未注明或者更改產(chǎn)品批號的藥品;(五)超過(guò)有效期的藥品;(六)擅自添加防腐劑、輔料的藥品;(七)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。